第二十四条 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归侨职工,工龄满30年退休的,退休金不足原工资100%的,由所在单位补足。

第二十七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居住在本省的眷属以及外籍华人居住在本省的眷属,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摘自《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05年5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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